东北财经大学学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精神,特制订以下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对学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积极引导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爱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及事故处理的规范。

 

 

第二章  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

第五条  学校要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到议事日程

上来,积极开展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的防范能力。

第六条  为加强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将建立学生安全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学生处、保卫处、总务处、成教院、研究生部及各系有关领导参加,在学校主管校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要从爱护、关心学生出发、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学生发生意外以及学生要求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保护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及学校稳定的活动。不得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要注意自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十条  学生在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

(一)在实验室应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二)在实习、社会实践、军训及劳动中,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注意人身安全,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卫生清洁,严禁使用各种电器、煤油炉、酒精炉等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如发生刑事、交通等其它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并及时向

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将及时进行调查,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损失程度,除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外,同时要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属学校责任发生的伤亡、或致残等事故,由学校承担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处理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在教学、实习及生活过程中,由于学生本人不能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进行活动而发生的意外人身伤亡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学生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单独活动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而发生的一切意外伤亡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学生假期或毕业离校后发生的一切意外伤亡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八条  由属于不可抗拒原因或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已参加人身保险的学生,在有效保险期内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属于学校责任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丧葬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费最多不能超过1 000元。属于学生本人责任的,除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外,学校将不再负责。

第二十条  凡学校指定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或癫痫的学生,学校应对其进行退学处理,由其家长负责将学生领回,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与学校进行纠缠、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一条  因事故致残的学生,学校认为生活能够自理,并能坚持学习者,可留校继续学习,如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予以退学,由学校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二十二条  因病死亡可由本人承担责任死亡的学生,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实际困难,学校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费金额最多不能超过500元。

第二十三条  因责任不在学生本人而造成的意外伤亡事故,由学校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丧葬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负责全部丧葬费,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金额最多不能超过1 000元。

第二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或他人生命安全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同时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结合《辽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