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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学生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明校纪,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使我校有一个良好的校风,依照国家教委及辽宁省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惩处种类,对犯错误的学生处分为以下几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留校察看均为一年,对毕业班的违纪学生,一般不给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可酌情减轻为半年,半年后视本年表现决定是否毕业或结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改过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对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屡教不改或又犯新错误者,则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对攻击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党的领导和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筹划、组织和煽动学生闹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要根据错误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1.张贴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及非法宣传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学校规定,带头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带头组织罢课、罢餐、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5.对侮辱和诽谤他人人格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保卫部门处罚者,按其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被收容审查释放,视其错误性质,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和有期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有偷窃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寄钱物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除进行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一次或多次损坏公物,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玩麻将或聚众赌博,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玩麻将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首次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屡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打架事件中,肇事、策划、参与伪证、提供器械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不遵守纪律,因语言挑逗,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 (1)虽未动手,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而未致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打架累计三次以上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 策划他人打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4.出具伪证者 目击打架并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5.提供打架器械者 造成他人受伤,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学生殴打教师,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打架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可根据情节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道德败坏,流氓行为,生活作风和恋爱越轨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内外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在学习期间,发生男女非法同居或未婚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校本、专科生不准结婚,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与外国人鬼混,有损国格及学校声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在校学习期间,以勤工俭学为名,到社会上搞“三陪”活动,有损于学校声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其它违反校纪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因酗酒造成极坏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使用违章用品,造成火灾事故者,视其情节,除进行经济罚款外,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4.私自留宿,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留已知罪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在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一定学时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或擅自离校2至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或擅自离校4至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或擅自离校6至8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或擅自离校9至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或擅自离校两周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旷课或擅自离校15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利用各种手段和渠道窃取试题者; 2.在考试中指使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等资料带入座位上者; 2.在考试中交头接耳不听劝阻者; 3.在考试中抄袭别人答案或为别人提供答案者; 4.在考试中传递纸条、计算器者; 5.在考试中抄书,抄笔记和抄事先准备的答案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考试中影响他人考试者; 2.在考试结束不能按时交卷者; (四)凡是在考试中违犯考场纪律者(上述第一条规定除外),该科期末考试成绩为“0”分。 第十五条 对本条例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如需处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类 似条款精神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处分审批与管理 学生行政处分决定的审批程序 (1)对学生进行处分,首先经所在系领导讨论通过,填写学生处分审批表,然后报校学生处审批。 (2)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辅导员提出处理意见,经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本着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坚持实事 求是,调查研究,处分要适当,处理结果要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各级组织都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要通报全校,处分材料要装入本人档案,同时通知 其家长。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专科生,对进修生,如有违犯者,可参照本条例精神执行,同时,将处分材料寄送到所在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