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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为维护考试管理秩序,保证有关考试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 对有考试违纪行为者,学院除对其在网上通报批评外,视其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罚: 1. 口头警告; 2. 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并予以警告处分; 3. 记过 4. 勒令退学; 5. 开除学籍。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予以口头警告。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不按规定放置的; 2. 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4.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5.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专业等与考试无关内容的; 6. 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累计被口头警告三次者,取消本次考试科目的成绩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1. 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等违纪行为; 2. 夹带的; 3. 接传答案的; 4. 交换答卷的; 5. 抄袭他人答卷的; 6. 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7. 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8. 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9. 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五、考生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者,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 1.扰乱考点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4.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者其它不按学院规定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六、考试中有替考行为者、蓄意以盗取及其它非法手段提前获取试卷者、向有关人员实行贿赂、恐吓、暴力行为者,其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认定,作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重者,勒令退 学。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监考、巡考、考点考务负责人及其他指定的考务工作人员有权对上述情况做出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罚;处罚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并按要求填写考场记录表。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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