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予以退学:
1.
健康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完成学业,且能提供相关证明者;
2.
连续多次考试不合格,确感学习困难者;
3.
根据奖惩规定应予退学者;
4.
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坚持学习者,且能提供相关证明者。
二、学生申请退学,必须先到学习中心提交申请,由学习中心初审同意后报学院批准。
三、正常因故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和单科学习成绩证明。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并不得重新入学,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四、经学院批准退学的学生,学费及教材费按以下比例扣除:
1.
在开学前提交退学申请的,扣除100元手续费。
2.
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申请的,扣除10%的学费及100元的手续费。开学时间以学院公布的时间为准。
3.
在开学一个月后提出退学申请的,扣除50%的学费及100元手续费。
4.
在学年的第一个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申请的扣除全部学年学费。
5.
已订教材(无论是否领取)的费用从预交教材费中扣除。
6.
学生证应交回学院。如学生证遗失,扣除学生证押金10元。
7.
退学学生的报名费、测试费、补考费不予退还。
五、学生申请退学的时间以学生“退学审批表”的申请时间为准。
六、学生申请退学时应附上所交学费及教材费的收据或发票,收据或发票不全的,不予退费。
七、本规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