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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多样化,更好的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结合网络教育的教学特点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 第一条 申请参加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院高中起点、专科起点学习的对象: 高中起点:须持有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或职业高中、技术学校毕业证书。 专科起点:须持有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颁发毕业证书资格的国民教育系列的普通高校、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电大等高等专科或专科以上学历者。 第二条 通过入学测试或符合免试入学条件被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费用后,方取得学籍,否则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免试入学条件是: 高中起点:已获国民教育系列专科以上毕业证书,报考高中起点的专业时,可免试;参加最近一次普通高考或成人高考,成绩达到东北财经大学规定的录取分数线,报考高中起点的专业时,可免试(须提供准考证及成绩单)。 专科起点:已获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毕业证书,报考专科起点的专业时,可免试;参加全国成人高考,成绩达到东北财经大学规定的录取分数线,报考专科起点的专业时,可免试(须提供准考证及成绩单)。
非学历教育学生及本科第二学历学生可免试入学。 学生入学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籍贯等应与报名档案(指报名登记表、学历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一致。 第四条 专科起点升本科及本科第二学历的学制为三年,学习期限为二年至四年;高中起点升专科学制三年,学习期限二年至四年;高中起点升本科学制为五年,学习期限为四年至七年。 第五条 凡录取交费的学生,由学院建立学籍档案(档案包括报名登记表、报名信息确认单、学籍登记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免修代修免考审批表、入学后的考试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在校期间奖罚材料等),发给学生证(学生因退学、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毕业时,学籍档案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 非学历教育学生不具有本校学籍,但建立学习档案。 二、学生证 第七条 学生证系本校注册生证明身份的证件。学生证不准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准作抵押用,不准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因此而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和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学生证如有遗失,必须到学习中心领取《补办学生证申请表》;学生拿到申请表,要如实填写,同时交纳学生证工本费。经学习中心初审后,统一上报,经学院审批后,方可补办。学生证如果损坏,交纳工本费后可直接办理换证手续。学生证已辨认不清的,按遗失处理。 第八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必须随身携带学生证,并应主动服从教学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九条 学生因退学、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院。 第十条 进修生发学员证。
三、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在读期间选修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须按规定(参见《考试管理办法及考场规则》)参加考试,考试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册,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课程考试预约,预约考试在网上进行。预约考试后未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 第十三条 课程考试成绩由课程卷面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各占一定比例(详见《平时成绩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为及格,成绩及格才能获得所选课程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最多有三次考试机会(除毕业论文外),课程考试取三次考试的最高成绩记载,第二、第三次考试须交纳重考费,第四次考试算作重修,须重新交纳学分费用。 第十五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并按《考试违纪处罚规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的成绩考核采取等级评分制,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取得及格(含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四、转学、转学习中心、转专业、转学习形式、转层次
第十七条 满足条件者,可申请相关的“五转”,详见《学生转学、转学习中心、转专业、转学习中心、转层次办法》。 五、退学(学校对学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期限制管理,不办理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满足条件者,可申请退学,详见《学生退学管理办法》; 六、奖励和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生行为准则,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全面完成学习任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表扬和奖励: 1、学生积极努力自学,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认真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秀者,在网上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 2、学生毕业时,符合优秀毕业生条件者,由学校发给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并在网上进行通报表扬,进入学院优秀学员人才库。 第二十条 关于优秀毕业生。学生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学校对品学兼优并表现突出的毕业生,将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优秀毕业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教学计划规定且课程考试总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含85分)者;或符合教学计划规定且课程考试总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含75分),并获院级以上奖励者;2、取得学士学位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1、违反考场纪律: 1)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成绩,予以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在网上通报批评,记过以上处分的同时取消其申请学位的资格。再犯者勒令其退学。 2)考试中有替考行为者、蓄意以盗取及其它非法手段提前获取试卷者、向有关人员实行贿赂、恐吓、暴力行为者,其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认定,勒令退学,情节严重者,作取消学籍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在考试过程中,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态度恶劣,对监考、巡考进行人身攻击,当场终止其考试,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2、学生在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网站中发表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淫秽等言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学生在网上公开作业题、习题或试题及答案供他人抄袭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4、勒令退学的学生或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学业者,根据奖惩规定应予退学者可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提供任何证明。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该专业教学 计划所规定的学分,并完成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准予毕业,颁发东北财经大学毕业证书,其毕业证书加注“在网络教育学院某专业学习”字样。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 1、未修满全部学分者; 2、学习期间违反校纪院规受到勒令退学以上处分者(含勒令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本科毕业,并符合学院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限结束时,未修满规定的全部学分,但所修学分 数已达到总学分五分之四以上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领取毕业证书、单科成绩合格证书等均需交纳工本费、手 续费等。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更改姓名或其它主要个人信息必须及时报备 学院学生部。
八、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籍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学院学生部和各学习中心负责。学院同学习中心的合作期满或发生变更,若仍有学生未完成学业,这部分学生的学籍将由学院指定的学习中心代管直至毕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果发生意外伤害,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 由于办学条件的不同,为保证基本的教学秩序,各学习中心可视办学规模等情况制定更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学院批准后,作为本规定的补充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