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维护考试管理秩序,保证有关考试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
对有考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口头警告;
2、
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并通报批评;
3、
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并通报批评。如是本科层次,同时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再犯者令其退学;
4、
勒令退学,并全院通报;
5、
开除学籍,并全院通报。
三、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予以口头警告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不按规定放置;
2、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3、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4、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
5、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专业等与考试无关的内容;
6、
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
7、
手机等通讯工具未关闭。
四、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科目的成绩,并通报批评
1、
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2、
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
3、
在考试开始30分钟之内交卷且离开考场;
4、
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
5、
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
五、
考生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并通报批评。如是本科层次,同时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再犯者令其退学
1、
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等违纪行为;
2、
夹带;
3、
接传答案;
4、
交换答卷;
5、
抄袭他人答卷;
6、
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7、
累计被口头警告已达到两次。
六、
考生有如下违纪情形之一,勒令退学,并通报批评
1、
第二次作弊;
2、
严重扰乱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3、
严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4、
贿赂考试工作人员;
5、
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者其它不按学院规定以取得考试资格。
七、
考生有如下违纪情形之一,开除学籍,并全院通报
1、
考试中有替考行为;
2、
蓄意以非法手段提前获取试卷;
3、
公然侮辱、诽谤、诬陷、恐吓考试工作人员,威胁其人身安全;
4、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违纪处罚结果将及时通知被处罚人。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