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违纪处罚规定

 

一、 为维护考试管理秩序,保证有关考试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 对有考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口头警告;

2、   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并通报批评;

3、   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并通报批评。如是本科层次,同时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再犯者令其退学;

4、   勒令退学,并全院通报;

5、   开除学籍,并全院通报。

 

三、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予以口头警告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不按规定放置;

2、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3、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4、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

5、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专业等与考试无关的内容;

6、   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

7、   手机等通讯工具未关闭。

 

四、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科目的成绩,并通报批评

1、   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2、   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

3、   在考试开始30分钟之内交卷且离开考场;

4、   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

5、   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

 

五、 考生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并通报批评。如是本科层次,同时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再犯者令其退学

1、   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等违纪行为;

2、   夹带;

3、   接传答案;

4、   交换答卷;

5、   抄袭他人答卷;

6、   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7、   累计被口头警告已达到两次。

 

六、 考生有如下违纪情形之一,勒令退学,并通报批评

1、   第二次作弊;

2、   严重扰乱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3、   严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4、   贿赂考试工作人员;

5、   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者其它不按学院规定以取得考试资格。

 

七、 考生有如下违纪情形之一,开除学籍,并全院通报

1、   考试中有替考行为;

2、   蓄意以非法手段提前获取试卷;

3、   公然侮辱、诽谤、诬陷、恐吓考试工作人员,威胁其人身安全;

4、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违纪处罚结果将及时通知被处罚人。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