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退学管理办法



一、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予以退学:
1.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学业者;
2.根据奖惩规定应予退学者;

二、学生申请退学必须填写《退学审批表》,由学习中心初审同意后报学院批准。

三、正常因故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和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并不得重新入学,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四、经学院批准退学的学生,学费及教材费按以下比例扣除:
1、在课程开通前已选课提出退学申请的,扣除所选课程学费的10%,开课时间以学院公布的开课时间为准。
2、课程已开通后提出退学申请的,扣除所选课程的全部学费(包括已开课但未参加考试的课程)。
3、退学学生的退款邮寄费由学院承担;
4、已订教材(无论是否领取)的费用从预交教材费中扣除。
5、办理退学手续需缴纳100元作为手续费;
6、学生证应交回学院;
7、退学学生的报名费、测试费不予退还。
 
五、学生申请退学的时间以学习中心收到《退学审批表》的时间为准。

六、学院于每双月的最后一周集中办理一次退学手续。

七、学生申请退学时应附上所交学费及教材费的收据或发票,收据或发票不全的,不予退费。

八、退费领取方式:
1.邮寄方式:退学学生的退费原则上将费用直接汇给学生本人。学生需在《退学审批表》上注明详细地址、收款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如需通过学习中心退款请在《退学审批表》中注明。如因所提供的地址不详或变更等情况造成延误或遗失,后果自负。
2.自取方式:退学学生的退费采用“自取方式”,学生本人须在《退学审批表》中注明,学院在退费手续办理完毕后,电话通知本人前来领取。如本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可委托他人代为领取,被委托人取款时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九、本规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