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管理办法
(200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考试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由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及各学习中心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习的学历教育学生及非学历教育学生的课程考试(入学测试、国家统考和学位考试请参见《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实施办法》中相关内容)。
第二章 考试内容及方式
第四条 考试内容
   
以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规定的范围为准,在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同时,重视检验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考核方式
   
1. 课程的考核方式主要采用以下五种:
     集中笔试、闭卷的方式
     集中笔试、开卷的方式
     集中笔试、复习专用纸的方式
     作业与论文(案例)相结合方式
     作业考核
    2. 其中作业与论文(案例)相结合考核、作业考核这两种考核方式学院不组织集中考试。
    3. 学院有权根据课程的实际情况调整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在考试计划中公布。
    4. 复习专用纸考核方式详见《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复习专用纸实施细则》。
    5. 论文(案例)考核课程考核方式详见《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考核课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 考试计划
   
学院每年初发布《课程考试计划表》,学生可参照考试计划表,结合自身情况决定选课的顺序及数量。考试计划表届时会在网上公布。在考试计划执行过程中,学院将视实际情况对考试科目进行必要调整。
    学院每年安排3次考试,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6月和9月。其中3月和9月是每学期的期末考试,6月是一次小考,考生可以在6月的考试中完成没有考过的课程或对以往成绩不满意的课程重新预约考试。学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考试次数和时间。
第七条 考试地点
   
1. 考试地点须在学院批准的考点举行,一般设在学习中心本部。
    2. 学院可根据考试实际情况调整考点。
    3. 考生不可以临时更改考点,否则按缺考处理。
    4. 考生如需异地参加考试,需提前办理转考。
第八条 考试预约
   
1. 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预约期限内登陆“东财在线”自主预约考试,成功后才具备考试资格。
    2. 考试预约截止后不能退考。预约后如不参加考试,学院将按考试缺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
    3. 在学习期限内,每次考试最多可预约6门课程,每门课程有两次免费考试的机会。一次考试未通过或通过但对成绩不满意者,可再次预约考试,第二次考试仍为免费考试。
    4. 同门课程两次考试不及格,可以重修。具体参见《课程重修办法》。
第九条 转考
   
1. 考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参加考试的,可以在预约考试期间到学习中心申请办理转考。
    2. 转考考生在进行完预约操作后,务必于预约截止日前到学习中心办理转考报名,报名时须网上下载并填写《转考审批表》,得到学院回复后方可认为转考申请成功。
第十条 重考
   
每门课程有一次免费重考的机会,两次考试成绩都不及格,可以重修。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一条 命题
   
1. 网络教育学院组织教师命题。
    2. 试题重在检验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水平及应用能力。
    3. 参与命题的教师和有关考务工作人员及课程责任教师为涉密人员。涉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纪律。
第十二条 试卷印刷、分发
   
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课程考试试卷印刷和分发。
第十三条 场次安排与考场安排
   
1. 场次安排与考场安排工作由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操作。
    2. 场次安排结果即各考试科目具体举行时间。
    3. 考场安排结果即考生考试科目被安排具体的考场和座位号。
    4. 场次安排与考场安排结果可以在网上查询。
    5. 网上考场安排按照标准考场,容量为30人,考场由学习中心按学院的要求提供。
第十四条 巡考
   
1. 巡考是由网络教育学院派出监督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的工作人员。
    2. 巡考人员要严格遵守《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巡考工作人员手册》中的规定。
    3. 巡考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主考
   
1. 考点主考是考点考试工作的组织者和负责人,全面负责考点的考试工作,须确保考点的考风考纪和考试的顺利进行。考点主考须由学习中心的主管领导担任。
    2. 主考要严格遵守《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考务手册》主考守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监考
   
1. 监考人员由各考点的主考人员派出。
    2. 监考要严格遵守《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考务手册》中考场规则和监考守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考务会议
   
1. 巡考培训会:学院考前进行动员,强调考试纪律、巡考工作纪律及相关注意事项、做业务培训及当前考试批次注意事项的说明。
    2. 学习中心考务会:学习中心在考前一天或当天对全体监考及考务工作人员召开的考务会。考务会的召开情况是考核学习中心工作、考核考试质量中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八条 阅卷
   
1. 学院负责阅卷组织及相关工作,包括落实阅卷地点、组织阅卷和监控阅卷过程,确保试卷的保密和安全。
    2. 各课程的任课教师和责任教师负责阅卷工作。
    3. 学院负责成绩的登录、成绩上传汇总及成绩发布。成绩的发布时间在考试结束后的一个月左右。
第十九条 考试总结
   
1. 学习中心对巡考的评价。由学习中心根据学院巡考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是检测巡考人员工作情况的参考依据之一。
    2. 巡考对考点的评价。由巡考对学习中心的考试组织情况进行评价,按照《考点评分表》给出相应分数,是学习中心考核条件之一。
    3. 巡考工作报告。由巡考于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的总结报告。包括学习中心基本情况,考试组织情况,学习中心及学生反馈问题整理以及对考试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4. 考试照片。由巡考拍摄考试组织过程中关键环节的照片记录。如:考场布置、考务会、试卷开封、考场纪律、试卷密封以及学生座谈会等。
    5. 学院综合以上内容以及各考试课程的成绩分析形成总的考试总结。
第四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条 证件要求
   
考生在考前15分钟凭身份证(其他说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学生证等统一规定的证件进入规定考场。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答卷要求
   
1. 监考人员在考前5分钟下发试卷。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2. 考生答题用蓝、黑色钢笔或蓝、黑色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在草稿纸上答题无效。
    3. 考生在答卷前必须在试卷指定的位置上认真填写所属学习中心、考点、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层次、专业等应填写栏目。
第二十二条 物品携带要求
   
1. 考生除了带必要的文具(如铅笔、圆珠笔、钢笔、直尺、三角板、圆规等)外,禁止携带任何提包、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2. 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3. 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4. 不得自带草稿纸。
    5. 部分科目需要涂卡请携带2B铅笔、橡皮。
    6. 手机要处于关机状态。
第二十三条 考场纪律
   
1.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考试过程中如有违纪情况,视其情节轻重,根据违纪处罚规定,给予警告、取消考试资格、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2. 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本场次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3. 考试结束时,考生必须停止答卷,将答卷按顺序整理并背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齐、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五章 违纪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有考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 口头警告;
    2. 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并通报批评;
    3. 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并严重警告。
    4. 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记过。如是本科层次,同时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5. 再犯者令其退学;
    6. 开除学籍,并全院通报。
第二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予以口头警告: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不按规定放置;
    2.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3.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4.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
    5.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专业等与考试无关的内容;
    6. 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
    7. 手机等通讯工具未关闭。
    8. 其他被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科目的成绩,并通报批评:
   
1. 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2. 在考试开始30分钟之内交卷且离开考场;
    3. 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
    4. 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
    5. 其他被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并严重警告:
   
1. 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等;
    2. 夹带;
    3. 接传答案;
    4. 交换答卷;
    5. 抄袭他人答卷;
    6. 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7. 使用手机短信作弊;
    8. 没有按照《复习专用纸使用规范》使用复习专用纸;
    9. 累计被口头警告已达到两次。
    10. 其他被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考生有如下违纪情形之一的,记过,如是本科层次,同时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再犯者令其退学:
   
1. 第二次作弊;
    2. 严重扰乱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3. 严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4. 贿赂考试工作人员;
    5. 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者采取其它违反学院规定的方式取得考试资格。
    6. 其他被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考生有如下违纪情形之一,开除学籍:
   
1. 考试中有替考行为;
    2. 蓄意以非法手段提前获取试卷;
    3. 公然侮辱、诽谤、诬陷、恐吓考试工作人员,威胁其人身安全;
    4.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 其他被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监考、巡考、考点主考有权对上述情况做出认定并提出相应处分意见,并按要求填写《考场记录表》及《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审批表》。
第三十一条 以上除口头警告以外的纪律处分,由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作出处理决定后将处分结果及时通知被处分人,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载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习中心在考试组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对学习中心提出警告,学习中心要停止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当次考试工作:
   
1.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 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6. 其他违反监考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习中心在考试组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对学习中心严重警    告,学习中心要停止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以后考试工作:
   
1. 为不具备考试资格的考生提供考试条件的;
    2. 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 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 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5. 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6.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者考场记录单的;
    7.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8.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三十四条 学习中心在考试组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学院对学习中心做暂停一次考试的处分:
   
1. 学习中心负责人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屡次警告不改的;
    2. 同一考点同一场次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被认定雷同卷考场的。
第三十五条 学习中心在考试组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学院对学习中心做暂停或停止招生处分:
   
1.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2. 学习中心带头扰乱、妨害考场秩序后果严重的;
    3. 学习中心负责人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4. 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巡考人员的。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六条 成绩评定及认定
   
1. 课程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成绩及格才能取得所修课程相应学分。
    2. 同门课程有多个考试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经过重修的课程,按最后一次重修后的最高成绩记载。
    3. 闭卷、开卷、复习专用纸考核课程的成绩评定:
总成绩=平时作业成绩(25%)+卷面考试成绩(75%)+附加分(不超过10分)。
    4. 论文(案例)考核课程的成绩评定:
总成绩=平时作业成绩(50%)+论文成绩(50%)+附加分(不超过10分)。
    5. 作业考核课程的成绩评定:
总成绩=作业成绩(100%)+附加分(不超过10分)。
第三十七条 成绩查询
   
一般在考试结束后的一个月左右公布成绩,学生可以上网查询,也可以通过电话向学习中心查询。在校学生和已毕业的学生可以申请由学院出具成绩证明。
第三十八条 复查试卷
   
学生如果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查。
    1. 成绩复查的范围:考生已参加考试成绩显示为“缺考”的情况;
    2. 成绩复查程序:考试成绩公布后4个工作日内,学习中心汇总申请复查成绩的学生信息并确认,填写 《课程考试成绩复查申请汇总表》;
    3. 学院收到《课程考试成绩复查申请汇总表》后3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学习中心,并由学习中心通知学生;
    4. 复查发现课程考试成绩记录有误,学院将及时在考试系统中进行相应修改。
第三十九条 平均成绩
   
平均成绩以百分制表示,计算范围为学生所修的全部课程(不含办理免修、代修、免考课程)。平均成绩高低是学院核查学生是否具有学位申请资格采取的方法。计算方法为:
第四十条 平均学分绩点(GPA)
   
平均分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另一种形式,计算方法为:
    1. 将课程考核总成绩与绩点建立对应关系。具体对应关系为:
 

百分制成绩

对应绩点

95-100

4.00

90-94

3.50

85-89

3.00

80-84

2.50

75-79

2.00

70-74

1.50

65-69

1.00

60-64

0.50

59及以下

0.00

 

    2.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公式为:                  

   

    计算结果精确到两位小数。
    3. 学院根据学生需要提供这种成绩单,但不使用其核查学生是否具有毕业资格和学位申请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生效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第四十二条 解释
   
本办法由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