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授予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暂 行
办
法
(2005年4月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东北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结合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实际情况,为规范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申请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期间未触犯国家法律,
未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行政处分。
第四条 业务学习条件
1.按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2.所有考试通过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以上。
3.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通过国家大学英语(日语、俄语)四级考试,或者雅思5.5
以上或托福460 分以上,或者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合格证书(PETS3)。外语等级证书或者成绩有效期按发证(发布成绩)机构的规定。申请学位时超过有效期的证书或者成绩不予承认。
第五条 申请学位的有效期
申请学位必须在毕业后一年之内(以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为准),逾期不
予受理。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申请、审批及授予
第六条
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网络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同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七条
网络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及业务学习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家、辽宁省和学校的规定进行终审,终审通过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加注“网络教育”字样。
第九条
如出现学位错授或事后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由网络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办法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