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违纪处罚规定
为维护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试管理秩序,促进学风、院风的建设,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有考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口头警告;
2.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并通报批评;
3.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并通报批评。如是本科层次,同时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再犯者令其退学;
4.勒令退学,并全院通报;
5.开除学籍,并全院通报。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予以口头警告: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不按规定放置;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3.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4.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专业等与考试无关的内容;
6.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
7.手机等通讯工具未关闭。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科目的成绩,并通报批评:
1.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2.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
3.在考试开始30分钟之内交卷且离开考场;
4.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
5.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
(四)考生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并通报批评。如是本科层次,同时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再犯者令其退学:
1.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等;
2.夹带;
3.接传答案;
4.交换答卷;
5.抄袭他人答卷;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7.累计被口头警告已达到两次。
(五)考生有如下违纪情形之一的,勒令退学,并通报批评:
1.第二次作弊;
2.严重扰乱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3.严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4.贿赂考试工作人员;
5.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者采取其它违反学院规定的方式取得考试资格。
(六)考生有如下违纪情形之一,开除学籍,并全院通报:
1.考试中有替考行为;
2.蓄意以非法手段提前获取试卷;
3.公然侮辱、诽谤、诬陷、恐吓考试工作人员,威胁其人身安全;
4.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别提示:以上除口头警告以外的纪律处分,由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作出处理决定后,将处分结果及时通知被处分人,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载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